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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申请执行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某省某县人,农民,住某县某乡某村某组。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某省某县人,农民,住某县某乡某村某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望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遂于2014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某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款15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50.00元,但被执行人黄某某一直未联系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与申请人张某某离婚后已外出至今,且下落不明,该案经本院到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但无任何存款,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如今后申请人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望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限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4)望法执字第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光审判员  杨通智审判员  岑继尧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华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