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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左红娇诉金洪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金某某,现住双辽市左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了(2014)双郊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金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左某某家庭财产电器冰箱、彩电、洗衣机、电脑、微波炉各一台。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郊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