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车明勇与杨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明勇,杨木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车明勇,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告杨木新,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现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明勇诉被告杨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车明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车明勇负担。审判员 梁少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