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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车明勇与杨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明勇,杨木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车明勇,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告杨木新,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现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明勇诉被告杨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车明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车明勇负担。审判员  梁少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