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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执行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赖章周与杨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仓执行字第376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城门法庭。被执行人杨卫,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赖章周与被执行人杨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仓民初字第42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缴纳受理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城门法庭于2014年1月9日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杨卫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杨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仓民初字第4255号民事判决的案件受理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蒸执行员 林景云执行员 郑敏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