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民二申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方世燕与陕西金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世燕,陕西金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二申字第003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世燕,女,汉族,陕西金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原办公室主任兼会计。委托代理人:屈振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群,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金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南路*号*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黄腾云,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于仪民,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方世燕、再审申请人陕西金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锐公司)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均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世燕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金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形成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其完全有条件在一审时提供,二审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是错误的。2013年2月7日,在双方发生争议的当天方世燕就将其所持物品交给金锐公司,不存在不及时返还的问题,金锐公司25000元的损失与方世燕无关,二审将合同未履行的全部责任归结于方世燕是错误的。(二)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方世燕是公司一名会计,并非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只是与公司发生争议,短暂持有公司印章、执照等,并立即归还。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内容,一、二审诉讼费由金锐公司承担。金锐公司答辩称:方世燕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其离职时未将公司印章和证照等返还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金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赔偿数额的认定错误,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金锐公司在承接《合作协议书》业务的过程中,付出巨大劳动,并支出了相应管理成本。二审对金锐公司可得利益不予支持,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对金锐公司关于返还证照和印章的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方世燕非法占有金锐公司证照和印章等,可能给金锐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理应返还。二审关于诉讼费的负担比例不合理,本案因方世燕的违法行为造成,给金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企业形象造成损害。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方世燕赔偿金锐公司5万元,并返还金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财物,及由方世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方世燕答辩称:方世燕只是普通会计,不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仅仅是短暂持有,并立即归还。对二审中金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认可,证据本身有问题,方世燕不可能耽误他们验资。金锐公司撬开了方世燕的柜子,说没有印章,现主张方世燕非法占有没有道理。本院认为:方世燕自2012年9月4日起在金锐公司工作,任办公室主任兼会计,金锐公司的证照、印鉴等相关财物由方世燕保管,金锐公司与方世燕发生争执后,2013年2月7日方世燕已将部分其随身携带的金锐公司证照、印鉴(含公章)及财务室钥匙等交给幸福中路派出所,后由该派出所分两次发还金锐公司。方世燕保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两个,执业证书本一个,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各一个,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个,验资及审计登记本一个,财政局网上报备密码,营业税务发票若干张(一月份),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黄腾云及刘丽君私章等,方世燕主张存放在金锐公司文件柜中,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金锐公司的出纳王欢、会计靳静、司机王朝出庭证明:2013年2月26日左右,由于金锐公司业务急需公司证照,在其三人和经理刘丽君在场的情况下,由开锁公司将方世燕保管的文件柜打开,方世燕保管的上述印章、证照等不在文件柜中。之后,金锐公司重新办理(刻制)了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专用章、黄腾云及刘丽君私章等,共花费1368元。2013年3月21日金锐公司赔偿陕西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万元。上述费用的产生因方世燕不及时返还金锐公司印章、证照造成,且已经实际发生,方世燕应当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方世燕认为上述损失与其无关,但未提交足以否定上述事实的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方世燕申请再审称其只是普通会计,对其保管的印章、执照等只是短暂持有,并立即返还,与事实不符。金锐公司申请再审主张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其在一审中没有主张,现申请再审主张已经超出了本案的诉讼请求,故不予涉及。金锐公司在重新办理(刻制)部分公司印章、证照后,又要求方世燕返还上述公司印章、证照,二审认为该诉讼请求没有必要,并无不当。二审关于诉讼费的分担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方世燕、金锐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世燕的再审申请。驳回陕西金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成 芳代理审判员 路亚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瑞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