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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伟诉李红建、汤传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李红建,汤传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汶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李红建,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汤传真,女,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申请执行人王伟诉被执行人李红建、汤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伟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伟诉被执行人李红建、汤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昌玺审判员  徐念华审判员  林宪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宣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