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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商初字第64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与山东圣豪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圣豪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商初字第640-2号原告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李金花,经理。被告山东圣豪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法定代表人姜乃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豪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圣豪家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圣豪家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9.00元,诉讼保全费1160.00元,共计2589.00元,由原告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班金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