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长宝诉车淑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宝,车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宝,现住双山镇。被执行人车淑云,现住址同上。李长宝诉车淑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了(2012)双双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车淑云付申请执行人李长宝财产折价款15,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消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双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