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浑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志海诉浑江区利锋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海,浑江区利锋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海。被执行人浑江区利锋煤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志海诉浑江区利锋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浑江区利锋煤矿未按(2013)白山民二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浑江区利锋煤矿在账户上存款18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永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廉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