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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付智强与王金虎、安徽省金久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智强,王金虎,安徽省金久门窗有限公司,铜陵健坤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01号原告:付智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永水,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虎,男,汉族。被告:安徽省金久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二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金虎。被告:铜陵健坤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家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智强与被告王金虎、安徽省金久门窗有限公司、铜陵健坤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智强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价值5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智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出具的担保书符合诉讼保全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王金虎、安徽省金久门窗有限公司、铜陵健坤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戴 卢 刚人民陪审员 范 先 珍人民陪审员 汪 海 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安(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