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吕国彬依据我院(2013)松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赤峰松都宾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彬,赤峰松都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吕国彬,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松都宾馆有限公司,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吕国彬依据我院(2013)松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赤峰松都宾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袁 华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广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