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喻本娥与张国军、陈湘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本娥,张国军,陈湘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喻本娥。被执行人张国军。被执行人陈湘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冷民二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国军、陈湘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张国军、陈湘娥在冷水江市沙塘湾办事的预制场征收补偿款52455元整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国军、陈湘娥在冷水江市沙塘湾办事处的预制场征收补偿款47545元的冻结。执 行 员 李栋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