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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保字第80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东励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与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809-2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励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保字第809-2号申请人东励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55号A401单元。法定代表人曾玉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磊、赖洪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人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董任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井上滋已。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思民保字第809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价值246448.51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执行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的账户存款及开立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账户存款,现因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3日以当事人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以及申请人担保保证金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金藏机电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厦门市分行的账户存款及开立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账户存款246448.5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