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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执行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邱林芃与李秉耕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林芃,李秉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邱林芃,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秉耕,男,195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邱林芃与被执行人李秉耕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4)岩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秉耕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漳平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将被执行人李秉耕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路32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漳菁国用(99)字第1-1066号】进行分割登记,第5层房屋(漳房字第038**号)相应土地使用权变更至申请人邱林芃名下。漳平市国土资源局函复我院:因被执行人李秉耕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约130平方米,与李秉耕持有的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路32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漳菁国用(99)字第1-1066号】土地面积86平方米,少批多建50多平方米。根据《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接受处罚,补办规划用地手续后,方能办理相应的土地证分割登记。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申请人申请的土地证分割登记手续暂无法办理,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岩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