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扣留被执行人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保利(包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内蒙古世辰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保利(包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入1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世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