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蒙素怀与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与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蒙素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保字第135-1号申请人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素怀。被申请人蒙素怀。申请人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蒙素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蒙素怀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担保人陈成良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灵山镇晋文管区水库南侧天鹏花园别墅XXX房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东银抵押物明细表(设备)》];二、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玉沙支行账户26750XXXXX上的存款元;三、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丘海大道支行账户10055XXXXX上的存款元;四、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东银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口琼山支行账户20346XXXXX上的存款元;五、冻结被申请人蒙素怀名下在招商银行国贸支行账户62260XXXXX上的存款元;六、冻结被申请人蒙素怀名下在中国银行秀英支行账户26625XXXXX上的存款元;七、冻结被申请人蒙素怀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641XXXXX上的存款元;八、冻结被申请人蒙素怀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XXXXX上的存款元;九、冻结被申请人蒙素怀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秀英支行账户21-16800XXXXX上的存款元;十、查封被申请人蒙素怀名下的琼ATXX**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十一、查封被申请人蒙素怀名下的琼AX**凯宴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十二、冻结被申请人蒙素怀名下持有的海南金宝正诚矿业有限公司15%的股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