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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22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宋红霞与杜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霞,杜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221-7号申请执行人宋红霞,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神东公��职工。被执行人杜绪梅,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神东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7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杜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宋红霞借款本金55万元,承担诉讼费4650元、保全费1500元,执行费80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杜绪梅丈夫杨建社(本案实际借款人)在神东煤炭公司的补充养老金151682.28元、过度养老金26426.5元、住房公积金24684.68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113923.21元及被执行人杜绪梅养老金6000元,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杜绪梅丈夫杨建社账户内存款11452.6元,上述款项共计334169.27元。后经与申请执行人宋红霞了解被执行人杜绪梅再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光勤审 判 员  徐 鹏代理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