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民初字第322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32236号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36号5层501。法定代表人谭宇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翠芳,女,1976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春艳,女,1963年2月1日出生。被告郑杰,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翟茜,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郑杰(以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高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系海润国际公寓物业管理方,被告系海润国际公寓***的物业使用人。被告拖欠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13894.1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3894.1元。被告辩称:涉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面积175.43平方米,系民用住宅。之前物业费是3.9元每平方米每月,后来涨为4.4元。物业费涨价没有到建委备案。从2012年7月1日后我没再交纳过物业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一般,我家曾被盗窃,我已经报警。我投诉过原告,打过市长热线。而且本小区地下室存在违法出租的情况,小区的小广告特别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海润国际公寓物业服务提供单位。被告陈述其为该小区***房屋业主。涉诉小区原物业费标准为3.9元/㎡/月。原告提交盖有“北京市朝阳区海润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章及北京市朝阳区将台地区办事处章之《海润国际公寓业主大会决议》。该决议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该小区物业费标准调整为4.4元。原告提交盖有“丽都社区居民委员会”章之《调整物业费备案》以证明此次物业费调整在居委会备案。原告提交落款时间为2011年4月18日、盖有该小区业委会章的《公告》,内容包括公示物业费调整等。原告另提交两份该小区业委会会议纪要,内容为商议及决议物业费调整。被告提交热水调价通知、以证明涉诉小区热水费涨价等。被告另提交公安局受案回执等,以证明被告涉诉房屋被窃一事。以上事实,有业主大会决议、公告、会议纪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被告应支付相应标准物业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诉小区物业费涨价是否正当。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涉诉小区此次物业费调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应按调整后标准支付物业费,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举证不足以证明原告提供服务存在瑕疵,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一万三千八百九十四元一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元,由被告郑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慧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