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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民诉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洪武与李冰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民诉保字第00105号申请人陈洪武,居民。被申请人李冰,居民。申请人陈洪武与被申请人李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冰为实际所有人所有的苏GEY2**号比亚迪牌微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万元(现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灌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六中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桑立祥所有的苏G69L**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冰为实际所有人所有的苏GEY2**号比亚迪牌微型轿车一辆继续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六中队,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放行该车辆。二、查封担保人桑立祥所有的苏G69L**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