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民一初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性荣诉李金山、李金付、李金有、李金峰、李金伟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性荣,李金山,李金付,李金有,李金峰,李金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社民一初字第00065-1号原告张性荣,女,65岁。委托代理人刘万雪,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山,男,54岁。被告李金付,男,53岁。被告李金有,男,49岁。被告李金峰,男,46岁。被告李金伟,男,42岁。委托代理人吴秀平,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性荣与被告李金山、被告李金付、被告李金有、被告李金峰、被告李金伟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符合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贾应强审 判 员 杨 鹤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