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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民一初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性荣诉李金山、李金付、李金有、李金峰、李金伟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性荣,李金山,李金付,李金有,李金峰,李金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社民一初字第00065-1号原告张性荣,女,65岁。委托代理人刘万雪,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山,男,54岁。被告李金付,男,53岁。被告李金有,男,49岁。被告李金峰,男,46岁。被告李金伟,男,42岁。委托代理人吴秀平,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性荣与被告李金山、被告李金付、被告李金有、被告李金峰、被告李金伟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符合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贾应强审 判 员  杨 鹤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