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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法执监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吕长福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长福,何庆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监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吕长福,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何庆标,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09)天商园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吕长福与何庆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经本院督促执行仍未执结。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09)天商园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