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诉刘俊抗、王双鹏、刘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刘俊抗,王双鹏,刘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203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负责人王辉,该社主任。被告刘俊抗,男,1979年07月25日出生。被告王双鹏,男,1990年06月14日出生。被告刘通,男,1989年03月11日出生。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诉刘俊抗、王双鹏、刘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对刘俊抗、王双鹏、刘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褚玉峰代理审判员  张金玉人民陪审员  汪志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