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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杨月明与翟怀新、杨同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杨月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同强。被告翟怀新,农民。被告杨同新,农民。原告杨月明与被告翟怀新、杨同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月明的委托代理人吴同强及翟怀新到庭参加诉讼,杨同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月明诉称:2013年12月22日,被告一在原告处借款33000元,由被告二杨同新提供担保。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拒付该款项。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33000元及违约金。被告翟怀新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这个钱应该还。被告杨同新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交的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杨月明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元,于2014年3月22日还清,逾期不还,一天壹百元违约金。借款人:翟怀新。担保人:杨同新。”被告翟怀新对此借条无异议。被告翟怀新在庭审中提交的由其本人记录的清单一份,翟怀新以此证明从2014年8月9日其付给杨月明现金合计3500元及杨月明从翟怀新处拿钻、烟、焊把线等。但该清单上没有杨月明的签名。原告方在庭审中否认杨月明从翟怀新处拿清单上的钱和物品。以上事实,有到庭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交的《借条》1份,被告方提交的清单1份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杨月明与被告翟怀新及杨同新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翟怀新应当承担向杨月明偿还借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告杨月明与被告杨同新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杨同新对本案借款及违约金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借款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其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本案原、被告约定的逾期一天100元违约金显然超过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超出部分不予保护。综上,本案借款违约金应当从2014年3月2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被告翟怀新所说的付给原告杨月明现金及杨月明拿其钻等物品的意见,因杨月明予以否认,翟怀新提供的清单上又没有杨月明的签名,翟怀新也未提供证据进行证实,所以,对翟怀新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如果翟怀新能够提供给付杨月明钱及杨月明拿走其物品的证据,翟怀新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杨同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翟怀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杨月明借款人民币33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3月2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同新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翟怀新负担,被告杨同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婷婷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部分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5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