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执释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迟春艳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迟春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释字第1147号罪犯迟春艳,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即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迟春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前缴纳人民币一万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狱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迟春艳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迟春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中所述罪犯迟春艳的悔改表现,有罪犯迟春艳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迟春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迟春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5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人民陪审员 高媛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