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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孙瑞臻与青岛百信食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臻,青岛百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214号原告孙瑞臻,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振全,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百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388号。法定代表人赵白颖,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珍珍。委托代理人傅红波,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瑞臻与被告青岛百信食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瑞臻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青岛百信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瑞臻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百信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瑞臻撤回对被告青岛百信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7元,减半收取773.5元,由原告孙瑞臻负担。审 判 长  许新生审 判 员  王惠国人民陪审员  董代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