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66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汤礼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汤礼兵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132.88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汤礼兵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汤礼兵银行存款人民币2667.8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荣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余 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