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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龙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铁柱等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铁柱,刘美东,刘志金,巫喜欢,周志安,崔保平,倪国庆,张小生,王冲,杨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龙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铁柱,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美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志金,男,汉族。被执行人巫喜欢,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志安,男,汉族。被执行人崔保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倪国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小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冲,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树清,男,汉族。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公证处(2006)安殷证经字第38号公证书已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于2007年11月2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因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岳志刚审 判 员  刘卫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