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肇端法立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金贤娟与孔祥飞、王贤妹、陈梢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立保字第75-1号申请人:金贤娟,女,1983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爱华路***号冶金宿舍*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83********。被申请人:孔祥飞,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百花园牡丹苑*幢***房,公民身份号码4428241956********。被申请人:王贤妹,女,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百花园牡丹苑*幢***房,公民身份号码4428241954********。被申请人:陈梢,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永红居委会永红路二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81********。关于申请人金贤娟与被申请人孔祥飞、王贤妹、陈梢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金贤娟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孔祥飞、王贤妹、陈梢价值合共人民币1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肇庆中顺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金贤娟上述申请冻结、查封措施向本院提供等额的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贤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孔祥飞、王贤妹、陈梢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财产权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为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杰明代理审判员  张伟强代理审判员  林 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