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5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帅与刘淑霞、张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刘淑霞,张相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531号原告刘帅。被告刘淑霞。被告张相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帅与被告刘淑霞、张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淑霞、张相民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郎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