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法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1柏加奎与皇冠球、昆明邦固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加奎,黄冠球,昆明邦固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法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柏加奎被执行人:黄冠球被执行人:昆明邦固建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法民初字第5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均不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以及其人身线索,致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丽玲执行员 陈 芮执行员 段晓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玉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