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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杰恒与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恒,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21号原告:黄杰恒。委托代理人:李红霞,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大道西南岭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江柱,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恒诉被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杰恒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杰恒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杰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杰恒负担。审 判 长 周 理人民陪审员 黎 娜人民陪审员 张志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敏智速 录 员 孙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