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65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新刚与济南富荣达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刚,济南富荣达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55-2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刚,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济南富荣达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张德富,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新刚申请执行济南富荣达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工商、金融、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和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下达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案件无法在六个月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本案未执行标的为本金48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董 媛人民陪审员 卢明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