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商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苏州市鼎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苏州市鼎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德源,陈鹂鹂,顾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监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置业广场1幢1层104及8层802。负责人吴南岱,该行行长。原审被告苏州市鼎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缤特力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源。原审被告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汤平。原审被告陈德源。原审被告陈鹂鹂。原审被告顾勇。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原审被告苏州市鼎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东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德源、陈鹂鹂、顾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园商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亚峰审 判 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吴素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