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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华辉与吴年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42号原告:刘华辉,女,汉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被告:吴年超,男,1981年3月4日出生,现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珠海市。负责人:陈业雄。原告刘华辉诉被告吴年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华辉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华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整,由原告刘华辉负担。审判员  谢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