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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六安市同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明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同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徐明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313号原告:六安市同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283669-2。法定代表人:葛传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许兵,公司员工。被告:徐明建,男,1976年9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六安市同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明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许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明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10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挂户协议书》,被告将其所有的皖N×××××号汽车,以原告名义入户,合同期限为一年,被告交付了一年的管理费。现《合同》已到期,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但其车辆仍在原告名下进行经营。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车辆挂户协议书》及车辆挂户关系;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车辆挂户协议书》及被告的身份证、行车证,证明双方挂户关系。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予以确认。经查:原告诉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户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本案被告在合同到期后,既未续签合同,也未交纳车辆相关费用,其车辆仍挂户于原告名下进行营运,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挂户关系,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被告徐明建(皖NA06**号车)与原告六安市同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挂户关系。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徐明建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锡如审 判 员  方玉珍人民陪审员  罗运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宗宝附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