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滁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瑞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瑞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滁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瑞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40504-5。法定代表人:鲁金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95267-6。法定代表人:张文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滁州市瑞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瑞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前已履行了交房义务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芝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