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彭生宜与颜华、颜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生宜,颜华,颜旭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837号原告彭生宜.被告颜华。被告颜旭波。原告彭生宜诉被告颜华、颜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吕冬生、贺孝如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生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华、颜旭波经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生宜诉称:被告颜华、颜旭波以做生意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243000元,双方约定被告按月承担利息48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但被告无动于衷,一直未归还原告分文。故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3000元,并按月承担利息人民币48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借条,拟证明被告颜华、颜旭波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3000元,双方约定月息4860元的事实;3、娄星区乐坪街道办事处金谷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颜旭波于2010年4月20日至2014年5月19日在该社区39栋经营饮食店的事实;被告颜华、颜旭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颜华、颜旭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以下事实:被告颜旭波于2010年4月20日始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金谷社区39栋经营饮食店。2013年10月14日,被告颜华、颜旭波向原告彭生宜借得现金人民币243000元,双方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利息486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两被告借款后,并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引起诉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颜华、颜旭波向原告彭生宜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凭,原告与被告颜华、颜旭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原、被告实际上是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上述利率未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以保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华、颜旭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生宜借款人民币243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3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指定清偿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公告费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8040元,由被告颜华、颜旭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凤艳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