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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139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少聪与被执行人施松杭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聪,施松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392-1号申请执行人刘少聪。被执行人施松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后,于2014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4年5月1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其房产抵押给银行,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王佩玉执行员 王文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