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健,重庆上内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肖健,重庆上内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器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威吾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富灿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斗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保字第00267号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7幢2-4.法定代表人刘敏泽,经理。被申请人肖健,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上内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万寿工业园区兴国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坤。被申请人重庆器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合村白鹤林社。法定代表人肖健。被申请人重庆威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工业园区机械园8号。法定代表人肖健。被申请人重庆富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工业东方大道。法定代表肖健。被申请人重庆斗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工业园区赵家园。法定代表人张坤。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健、重庆上内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器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威吾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富灿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斗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健、重庆上内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器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威吾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富灿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斗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存款5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重庆金联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工矿路49号使用面积为16569平方米的土地作为本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肖健、重庆上内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器通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威吾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富灿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斗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存款5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人重庆金联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工矿路49号使用面积为16569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不得超过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四日以内七日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审判员 彭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