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盐民辖终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治将与许志兵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志兵,阜宁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治将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辖终字第00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志兵。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阜宁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兵,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治将,市民。上诉人许志兵、阜宁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治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辖初字第0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08年12月28日,原告陈治将(乙方)、被告许志兵(甲方)、第三人安康公司(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投资55%,乙方投资45%,丙方不投资,但以丙方的名义招标中纺联阜宁制衣有限公司的土地,联合开发商住楼,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原审法院另查明,原告陈治将曾将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许志兵立即支付原告投资款、受益款530万元及违约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院,本案仍由本院管辖。现原告陈治将再次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许志兵立即支付原告投资款、收益款、违约金合计1655万元。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级别管辖在案件受理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恒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本案是由不动产纠纷引发,案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阜宁县,原告陈治将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审理中,原告陈治将增加诉讼标的额,被告许志兵、第三人安康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安康公司虽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被告许志兵与第三人安康公司一并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且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级别管辖,本院依法对本案涉及的级别管辖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规定,盐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原告陈治将曾将诉讼标的额增加到530万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院,本案仍由本院管辖。现原告陈治将再次增加违约金的诉讼标的额,对于本案的级别管辖应当恒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许志兵、第三人阜宁县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许志兵、安康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案由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标的额为1655万元。根据相关规定,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阜宁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就应该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一开始起诉标的额为490万元,后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讼标的额为1655万元,阜宁法院认为级别管辖恒定,不应再改变管辖权,这个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就因为管辖恒定,所有的案件只要一开始在哪个法院审理,无论原告增加多少诉讼请求,还在这个法院审理,那么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就形同虚设了。综上,阜宁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辖初字第0021号民事裁定书,直接改裁本案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查明,当事人各方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许志兵、安康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治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状及原审人民法院(2014)阜民辖初字第002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1655万元,根据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辖初字第00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士平审  判  员  徐 健审  判  员  李汉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季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