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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执字第0045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7号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456-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