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进玲与金仁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玲,金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王进玲,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仁杰,男,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进玲与被执行人金仁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金仁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仁杰协助申请执行人王进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申请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仁杰未履行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的房屋产权证号0079XX的房屋所有权人由被执行人金仁杰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王进玲。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