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甄学娟、甄学顺、赵忠启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甄学娟,甄学顺,赵忠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被执行人甄学娟。被执行人甄学顺。被执行人赵忠启。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执行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甄学娟、甄学顺、赵忠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甄学娟、甄学顺、赵忠启应支付申请人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案款33928.06元,承担执行费409.0元。现因被执行人甄学娟、甄学顺、赵忠启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东执字第4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礼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