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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范韦与被告吴楚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夏本荣,兴化市昭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朱近东,兴化市楚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范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苏某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杨某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