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藏古西与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古西,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行初字第00058号原告:藏古西。委托代理人:臧长庚。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建明,系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干小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勘,系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藏古西诉被告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建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藏古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藏古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藏古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藏古西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吴勇胜人民陪审员 胡昌华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