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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赵建设与白山市江源区傲峰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设,白山市江源区傲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442号申请人赵建设。委托代理人赵贤信,系白山市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委托代理人徐桂荣,系白山市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被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傲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同,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君,系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赵建设与白山市江源区傲峰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江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执字第44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张洪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