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民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国全、许平与被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全,许平,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二初字第210号原告许国全,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许平,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该联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全、许平与被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全、许平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国全、许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全、许平撤回对被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许国全、许平负担。审判员 李山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