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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071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许军与李博、赵愿愿机电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军,李博,赵愿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711-1号申请执行人许军,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博,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愿愿,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军与被执行人李博、赵愿愿机电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411.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博、赵愿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博、赵愿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军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07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