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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呼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6日17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书店门口,被告人谢某某与妻子被害人杨某某(女,39岁)因闹离婚产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谢某某用拳脚将杨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颜面部外伤致鼻骨双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未达伤残等级;损伤后两个月医疗终结。经侦查,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系夫妻关系,杨某某欲离婚,二人因此产生矛盾。2014年7月26日17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书店门口,二人因离婚之事再次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谢某某用拳脚将杨某某鼻部打伤。后杨某某报案,谢某某于当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杨某某又向公安机关表示要求撤诉,不追究谢某某的刑事责任,也不要求谢某某进行经济赔偿。本案诉至法院后,杨某某再次表示不要求谢某某进行经济赔偿,对其可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2014年7月26日17时40分许,杨某某报案称,在呼兰区新华书店门口被谢某某打伤。谢某某当日被传唤到案。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她与谢某某正在起诉离婚,谢某某总打电话威胁。2014年7月26日晚5时30分许,谢某某又打电话问她在哪里,并说要找她。几分钟后,谢某某来了,骂她并用手拽她的衣服,她俩就厮打到一起,被人拉开后,谢某某就坐在她的水果摊旁骂。过了一会儿,又上来打她,并将她打倒在地,用脚踢她头部、腿,当时她鼻子就出血了,被附近的人拉开,她报警了,警察来了,打电话让120救护车将她送到医院了。后她又表示不要求谢某某进行经济赔偿并同时撤诉。3、谅解书:杨某某表示不追究谢某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对谢某某表示谅解。4、证人安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26日晚5点30分左右,他在新华书店楼下卖烤玉米,这时旁边卖水果的杨某某和她丈夫吵起来了,大概内容就是离婚、财产的事,接着就打起来了,杨某某的丈夫用拳将杨某某打倒在地上,接着用脚踢杨某某腰部、头部、杨某某鼻子出血了。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26日晚5时30分许,看见杨某某的丈夫用手薅杨某某的头发将杨某某打倒在地上了,并用脚踢,杨某某的鼻子出血了。6、法医学鉴定书:杨某某颜面部外伤致鼻骨双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未达伤残等级;损伤后两个月医疗终结。7、结婚证:案发时二人系夫妻关系。8、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谢某某的年龄证明,现实表现一般。9、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他和杨某某已经起诉离婚,杨某某也出走一年多了。2014年7月26日晚5点30分左右,他路过新华书店,看见杨某某正在新华书店楼下卖水果,他上去和杨某某争吵,后来他俩就厮打到一起了,杨某某拿起一个棒子打他,他用拳头打杨某某的头部和脸部,杨某某被他打倒了,他又用脚去踢杨某某,后来被附近的人给拉开了,杨某某的鼻子被他打出血了。被告人谢某某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是在夫妻间发生,且案发后被害人放弃了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宫 世 丽审判员 侯 志 宇审判员 郝 振 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博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