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沈顺霞与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上邵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顺霞,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上邵村第四经济合作社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顺霞,女,192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刘钟健,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增城市,与沈顺霞是母子关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上邵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邵卓洪,该社主任。上诉人沈顺霞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3)穗增法民三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4年6月13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至今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顺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季 红审判员 孙克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飙涛 来源:百度搜索“”